索引号 | 01525506-5-11_A/2017-042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科技局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市科技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五)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及录用等;
(六)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七)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
(二)网站及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负责人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