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2022-0424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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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促进保山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充分、真实、及时、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本单位主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具体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科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由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性和保密性审查,并具体注明公开范围。

(二)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二)领导分工,人事任免;

(三)科技项目实施管理过程;

(四)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

(五)涉及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及结果;

(八)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

(九)采购招标;

(十)重点工作动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处于未决阶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单位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我局应当按照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公开的时间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等文件查阅点;

(五)公告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有关公开载体予以公开。

(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有关公开载体上予以公开。

(三)一般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并予以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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