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2022-0424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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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局机关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本单位上报省科技厅拟发布和对外报送的所有政务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和报送前,必须进行公文(信息)发布审批,未经审批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发布、报送。

第三条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单位主要领导是网络平台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公开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发布、报送。

第四条各科室所在制发正式公文(相关政务信息)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做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政务信息审查程序:

(一)科室按照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拟定科室涉及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公开属性预审查,并在《保山市科技局公文发布审批单》上明确保密等级、公开属性、公开范围。

(二)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报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和保密审查,同时对公开属性、公开范围进行复审。

(三)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终确定该政务信息的秘密等级、公开属性、公开范围。

(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四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主动公开属性,但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确定为删减后公开。即:删除秘密部分,其余部分公开。

(三)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四)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六条政务信息审查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程序是否合法;

(二)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严禁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严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实际情况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上网信息复查机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络平台编辑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因此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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