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2022-0424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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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呈有关局领导阅示,并根据局领导批示交各有关部门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局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有关局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局办公室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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