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11_A/2016-0315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期间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
(二)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并已缴纳申请费用,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获授权,国外及港澳地区专利已获授权。时间的确定以受理或者授权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三)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
第五条资助额度。
(一)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500元;
(二)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元;
(三)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
(四)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
(五)已授权的国外及港澳地区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每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山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三)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已获授权的国外及港澳地区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直和省属驻保单位申请资助的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审查和审批;个人或者县(区)单位的,向所在县(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审查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保山市专利资助项目及资助费用通知》。
第八条资助经费拨付。
(一)申请人为市直或中央、省属驻保单位的,按资助金额开具正式收据领取转帐支票或现金。
(二)申请人为个人或县(区)单位的,市知识产权局将资助经费统一拨付至各县(区)后,按县(区)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到所在县(区)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