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11_A/2016-0315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奖廉政建设及诚信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评审行为是指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在市科技局领导和市奖励委员会指导下,依照《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市科技奖的申报、受理、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市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
第二章 市科技奖评审组织者
第四条市奖励办是市科技奖的评审组织者,奖励办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按照评审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市奖励办在组织市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三)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四)评审之前,不得擅自组织评审专家对年度推荐的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漏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市科技奖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三章 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专家
第六条市奖励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专家是受市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科学民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推荐项目和人选做出评价。
第八条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发现与推荐人选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二)不得利用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与评审的项目或人选获奖提供便利;
(三)注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自由,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评审专家意见;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市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一切好处;
(六)不得徇私报复,故意损毁、贬低评审对象成果及其名誉。
第九条市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科技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市科技奖推荐者
第十条市科技奖推荐者是指《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推荐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推荐人选或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市奖励办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漏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为参与市科技奖评审的项目和人员进行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接受市科技奖评审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章 市科技奖评审对象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市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市科技奖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奖励评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有效。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完成人员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不得向市奖励办、推荐者、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三)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市奖励办、推荐者、评审专家和其他推荐项目或其它完成人员;
(四)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市科技奖评审情况和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 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设立科技奖评审督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评审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督查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任不担任评审专家和奖励委员会委员的科技、纪检、财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市奖励办根据督查组的要求,认真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检查落实本办法的情况;
(二)参加与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评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三)积极、主动地听取科技奖推荐者、评审对象、评审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等各方意见;
(四)在公众媒体和科技信息网上对市科技奖受理情况及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接受公众的公开监督;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并公正处理科技奖评审活动中提出的异议和出现的其它问题;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市奖励办工作人员、市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妨碍市科技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由市科技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视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获奖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市科技奖评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市奖励办举报和投诉,领导小组和市奖励办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科技局批准后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