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11_C/2016-1213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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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利纠纷调解和处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受案范围

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其他专利纠纷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费用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二章 管辖

三、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地域和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全省涉外的、有重大影响的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三章 时效

四、请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时效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提出请求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四章 受理

五、专利纠纷的请求和受理

(一)请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第1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3项具体事实和理由指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事实,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请求人需提交以下请求处理材料:(以被请求人1人为例)

1.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三份(请求人、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证明涉嫌侵权行为事实存在的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2.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3.请求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各一份);

6.近期专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7.其他材料。

上述证书或有关材料原件待审验后返还。

其他材料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

1.受理

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在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二)规定的处理请求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案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的,及时通知请求人进行补正。对请求书进行补正的,请求人需重新填写请求书,收到处理请求材料日期以收到补正后的请求书日期为准。请求符合上述(一)和(二)请求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一)请求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合议组的组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执法人员的回避

在确定合议组的执法人员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名单,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处理工作,但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4.请求书和答辩书的送达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答辩。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四)其他专利纠纷的受理

1.受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2.调解人员的组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由1名或1名以上执法人员主持调解。

3.调解人员的回避

在确定调解人员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名单,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参照上述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的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第五章证据

六、举证责任

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七、调查收集证据

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执法证件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地方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八、调查收集证据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和现场;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账册等原始凭证;

(四)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审理形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专利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十、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形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口头审理专利纠纷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口头审理通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口审参加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三)口头审理的出席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延期口头审理请求。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可延期进行口头审理。延期口头审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延期口头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口审参加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口头审理的进行

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应当确定3名以上的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审理人员和1名口审书记员,并在合议组审理人员中确定1名合议组组长。审理人员、书记员应当严肃着装。

1.口审前准备

口审开始前书记员查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口审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口审纪律,宣布口审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审理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口审参加人出示执法证件。

2.口审开始

由合议组组长宣布案由,宣布审理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的,按本规程第四章执法人员回避的规定处理。

3.口审调查

(1)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处理请求书;

(2)被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

(3)请求人出示证据,由被请求人质证;

(4)被请求人出示反驳证据,由请求人质证。

4.口审辩论

(1)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2)被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3)互相辩论。

口审辩论终结,由合议组组长按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并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5.口审休庭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审休庭一段时间,合议组合议。

6.合议组合议

合议组合议作出处理决定或合议定期择日作出处理决定。

7.口审结束

重新开庭口审,当庭宣布处理决定的,告知双方在10日内发送处理决定书;定期择日作出处理决定的,宣布处理决定书后立即发送处理决定书。

8.口审记录

书记员应当将口审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合议组成员、书记员签名。

口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口审参加人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口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口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十一、中止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在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中止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申请,是否中止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影响案件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是否中止,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案件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处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处理。

十二、不中止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在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中止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申请,是否中止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请求人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其他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十三、撤回请求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作出之前,请求人可以申请撤回处理请求,是否准许,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

第七章 调解和处理

十四、调解协议

(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结案方式如下:

1.当事人签署书面调解(和解)协议,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同时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处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按照撤回请求结案。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解其他专利纠纷过程中,未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和解)协议或者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告知其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十五、处理决定

专利侵权纠纷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同时请求人也未撤回请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十六、停止侵权行为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十七、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期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个月。

十八、专利侵权处理决定的执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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