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11_A/2017-0616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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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建立院士创新团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院士(特别是从工作单位退休的院士)资源,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提升云南省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云南省创新团队为载体,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方面,引进相关领域院士为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院士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同时显著提升我省创新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支持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合作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具体实施。

第四条 坚持“需求主导、政府引导、双向选择、服务云南、重在成效”原则。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申报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合作工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通过认定的省创新团队、入选为培育对象的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开展合作并申报省科技厅年度选拔省创新团队的团队。

第六条 突出需求导向,围绕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创新团队为承接载体,引进相关领域院士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七条 省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需与引进院士正式签订工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引进工作年限、合作领域、合作重点等。省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为引进院士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团队应有能承接院士的工作平台及能力;引进院士应帮助我省创新团队提高在国家层面的学术技术水平。

第八条 院士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或院士主要工作精力是为云南省工作,实际合作年限应为3年以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省创新团队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积极与院士(特别是从工作单位退休的院士)联系,引进符合团队自身发展的院士。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创新团队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公告第31号),每年在省创新团队申报组织工作中,发布省创新团队申报开展与院士合作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省创新团队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通过认定的省创新团队、入选培育对象的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建立合作关系后,根据工作情况提交申请。

新申请培育的省创新团队,如已与院士建立合作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入选,不受年度名额限制。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后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后,授予“院士+省创新团队”,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与院士建立合作关系的省创新团队,一般给予不低于8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其中30万元用于院士到云南工作的生活补贴,每年拨付10万元;30万元用于院士围绕合作领域、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每年拨付10万元;20万元用于创新团队围绕合作领域、方向开展项目研究。引人单位按照1:1以上比例进行项目经费配套。

通过“云南省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云南省创新团队专项”予以省科技经费支持。补助经费纳入省级科技经费预算并按“后补助”方式给予拨付,并按照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引进的院士纳入省科技人才专家库进行服务。

第十六条 省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应为引进院士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交通等条件。对每位引进的院士按照“一人一策”的办法,采取其他具体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已获得院士工作站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科技经费。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引进院士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省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作为引进院士责任主体,不落实承诺配套措施,导致引进院士无法完成工作的,或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人才计划(专项);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应按照合作协议抓紧开展工作,并于每年11月上旬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协议结束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士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引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后中止引进支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止至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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