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2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党务公开制度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探索形成党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干部纪律作风整顿的长效机制,促进局机关党建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
服务发展原则、发扬民主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统筹协调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
本着灵活多样、标准规范、勤俭节约、便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最大限度地方便和服务党员、群众。
一是适合在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公开的内容,一般采用会议、文件传阅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是适合向全体党员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党内会议、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部分党员公开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
三是适合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党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党建网站等方式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
凡属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一是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级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政策措施等情况。
二是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局党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是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市局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帮扶救助,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党员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和反腐倡廉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转变党员干部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违法党员等情况。
六是党内制度建设情况。党组织议事规则;党内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
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做到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合理把握公开的时点与时长。
一是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
二是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
三是即时公开。对临时性、紧急性、应急性工作即时公开。
第五条 工作程序
公开的内容由党支部或所涉及的个人提供,支部书记需审核把关。对于党内重大决策和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科技工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全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保山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相关人员参加,作为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处理科技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科室所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各科室所公布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科技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所公布科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全面公开原则。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被监管部门的商业秘密、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要全面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二)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监督。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八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依申请公信息三种属性。凡被政府、社会公众、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政务内容,经市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选择的对外公开。坚持对社会公开和对内部公开相结合,依法全面进行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历、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服务性文件以及有关科技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三)全市科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四)行政处罚的项目、标准、依据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受理的工作范围、期限、程序,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网址以及信访的方式和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科技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十一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保山市人民政府科技信息公开栏(//www.alkalih2o.com/);。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科技法规文件资料汇编;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其中,保山市人民政府科技信息公开栏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科技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 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做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局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科室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信息拥有科室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初步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科室领导、局办公室或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科室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科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市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局机关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每年3月3 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科技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科室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或市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