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3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督办内容
(一)决策督办。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包括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二)政令督办。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的批示以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转办事项督办。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转来交由我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专项督办。对局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
二、督办程序
(一)登记。在接到市领导及其办公室、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交办和市各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重要指示、文件通知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资料时,局办公室负责人和文件收发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作为督办工作的原始依据。
(二)拟办。局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特事特办的要求,要及时签批,报请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达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办理。如有关领导外出,为不影响工作,要及时报告请示有关领导,并转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办理。
(三)承办。各科室在接到局领导批示后,要及时确定具体办理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及时、高质量地做好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科室和相关人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及进展情况,确保督办事项及时得到办理和落实,办公室要加强催办和督促检查工作。承办科室和相关人员要如实向办公室反映办理情况,不得积压,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也不得拖延办结时间。同时,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承办科室和相关人员解决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办结。督办事项完成后,承办科室和相关人员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承办结果(有关文字材料或资料)。对于上报或提交省科技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文字材料,在上报前必须经主要领导审阅,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三、督办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督办工作,是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认真办理,确保督办事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在督办过程中,具体督办人员要加强与承办科室和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几个职能科室的事项,各科室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的,牵头办理科室应及时向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反映,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通报。根据督办工作的具体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室和相关人员落实上级部门和本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办理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奖惩。将各科室和相关人员落实办理上级部门和本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批示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影响工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