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4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
二、管理范围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汽车、办公桌、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其他电器设备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但耐用价值在一年以上或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管理部门
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局机关各科室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四、购置和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科室(所)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固定资产的,应先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由办公室统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五、保管使用
(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的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责任制。
(三)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后的人员,离开前必须办结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局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随之转移至新科室,并报办公室作动态登记。
六、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帐帐相符。
七、报废
机关办公设备与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室入帐。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