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4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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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保证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局领导廉政责任。
(一)对自己廉洁自律负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
(二)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负责。经常进行教育,实行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发生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假借领导名义,或利用领导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三)对所管辖范围廉政建设负责。认真执行“一岗双责”,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到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四)培养和树立榜样,总结推广经验、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所领导廉政责任。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带头遵守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做到廉政自律,奉公守法。
(二)组织本科、室、所人员进行廉政学习,大力倡导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三)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监督检查本科、室、所人员执行各项廉政制度情况,并注意发现各种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做好监管工作。
(四)对本科、室、所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如实的向上级报告,做到不隐瞒事实真相,不袒护违纪行为。
第五条 一般干部职工廉政责任。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发生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二)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政治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清政廉政的自觉性。
第六条 责任范围
(一)党组书记是本局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为: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局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对局班子成员和机关科、室、所主要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局党支部书记主要责任是: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重要信访案件;帮助纪检监察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为:对分管科、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各科、室、所负责人对所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负责抓好本科、室、所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五)一般干部职工主要责任是:贯彻落实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协助科室所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办法措施,向科室所领导汇报自身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组织领导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责任考核
(一)年初,党组书记、局长与其他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所负责人,科、室、所负责人与科员、所员逐级签订责任书。
(二)执行廉政工作汇报制度,各科、室、所每半年向党风廉政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三)年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考核目标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及量化考核。
(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总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总分在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情报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