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4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四不直接分管”的内容
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二、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三、实施的措施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涉及“四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一把手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五)一把手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领导班子成员对“四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要进行相互监督。必要时,实行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不允许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
四、责任追究
对未按本制度落实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的,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酌情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情报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