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4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正风肃纪、创优环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止滥用权力行为发生,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确保干部健康成长,为创新型保山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量才适用、控制职位”和“个人服从组织”及“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范围条件
范围:各科、室科级干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干部职工。
(一)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5年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在单位内进行交流。
(二)一般干部根据工作实绩和表现,适时进行岗位交流。
(三)对于在工作连续性要求很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科级干部,可以适当延长岗位交流的期限,并可考虑在相近科室间进行岗位交流。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岗位交流。
(四)各科室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要进行轮岗交流。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二)述职测评。轮岗交流人员进行述职和测评。民主测评分为“适应”、“基本适应”和“不适应”三个等次。
(三)会议决定。民主推荐和测评工作结束后,局党组须召开专题会议,在认真分析民主测评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做出轮岗交流决定,并在全局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轮岗任职。局党组要对已轮岗交流的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就工作交接、履职尽责和严格执行制度、纪律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五、纪律要求
(一)轮岗交流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二)干部轮岗交流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安排岗位交流的科级干部,不准干预原岗位的工作,未按时到达岗位或干预原岗位工作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局党组负责领导轮岗交流工作,对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