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11105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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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话和诫勉的时机
(一)工作变动、职务任免、退休时。
(二)干部考核或民主评议后,向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本人反馈意见时。
(三)受到批评、处分时。
(四)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
(五)干部主动要求与上级组织和领导谈话时。
(六)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有关问题时。
(七)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时。
(八)其它问题需要谈话时。
二、谈话和诫勉的原则
谈话诫勉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坦诚相见、耐心细致”的精神,有针对性地明确提出要求和意见,并做到经常化,注意保密。
三、谈话和诫勉的要求
(一)接受谈话、诫勉的干部,要虚心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考察。
(二)干部主动要求与上级组织和领导谈话时,应及时予以安排。
(三)对问题突出的干部,由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发出诫勉通知书,限期改正。
(四)受到诫勉限期改正的干部,诫勉期满时,本人写出书面思想汇报,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调查、了解限期改正情况,并作出评价;对不接受组织诫勉的或虽经诫勉但无明显改进的,要视情况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情报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