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11_C/2016-052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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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水平对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对于我国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专利信息、商标信息、著作权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等具体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我国企业、研究机构从事研发、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情报源。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为技术革新和创新研发等活动提供重要依据。
“近年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在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措施。”冯晓青说。近年来,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主导下,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商标检索查询系统得以建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的开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仍存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社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等问题,亟待通过《意见》的贯彻落实而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冯晓青认为,《意见》为未来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水平指明了方向。在他看来,《意见》中提出的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等措施若能得到有效落实,将有效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水平。
“为保证《意见》中关于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举措得到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强化政府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的职责和职能,完善制度建设。第二,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完善国家与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与交流平台。以专利为例,中央有关部门应立足于国家专利数据中心的基础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国家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与交流平台;同时,加强专利信息公共平台的体系化建设和网络化建设,整合全国各地方专利信息平台,提供综合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在地方层面,本着信息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立足于地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信息服务与交流平台和网络。第三,调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积极性。我国各行业协会可以学习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行业性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平台。”冯晓青提出,对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平台的利用效率、用户体验情况等还应进行有效评估,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