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2021-0301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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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云南省科普基地”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云南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其中,省科技厅职责为:

(一)科普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综合评价。

(二)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各州(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科普基地申请、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省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为场馆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和人文自然类4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实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

第六条 申报科普基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

(二)具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

(三)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及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四)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和执行能力,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第七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长期稳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室内展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并配备可容纳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四)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10000人次。

第八条 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是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等开展科普宣传示范活动的场所。申报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00天。

(三)积极开展科普进社区、进学校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四)配备相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

(五)年科普公众数应不少于3000人次。

第九条 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指科技型企业、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00天。

(三)配备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

(四)年科普公众数应不少于5000人次。

第十条 人文自然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申报人文自然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景区的主要区域或线路上配有科普说明牌、导览牌等标识。

(二)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能通过文字、图片、实物、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

(三)配备具有一定科普知识和科普能力的科普导游,原则上不少于5名。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1次,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填写《云南省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受理。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单位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各州(市)所辖单位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评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遴选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审后,作出评审结果。

(四)审核。评审结果经省科技厅集体研究讨论审核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认定。省科技厅对拟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发文通报并授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参加国家、省、州(市)重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和云南省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研学课程、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检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评为“不合格”的基地,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科普基地给予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支持;同等条件下,对考评“优秀”的科普基地优先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不能正常开展科普活动的;

(二)在申请认定和年检考评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

(五)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六)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

(七)年检考评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云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2008年11月26日印发的公告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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