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20240616-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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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好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按照《保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内容

(一)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二)市公安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制定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可公开的保山公安工作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结果等情况;

(五)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公安重点领域信息、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信息、办事指南等;

(六)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类办理结果信息;

(八)便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目录、公开年报等;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方式

通过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等,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公开时限

属于市公安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审查

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拟公开信息严格落实“三审三校”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准确、规范。

(一)严格“三审”

1.初审:由拟公开信息承办人负责初审;

2.复审:由拟公开信息部门分管领导对信息质量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3.终审:由市公安局保密办、保密委员会领导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信息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严实“三校”

1.由拟公开信息承办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通读校对;

2.由市公安局警令部、法制支队对信息行文规范和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校对;

3.由信息公开发布人员对一校、二校后的稿件进行复查校对。

第七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报或责令改正的,按照保山市公安局年度综合考核考评办法对相关部门进行黑榜通报,并在年度综合考核考评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报请市公安局党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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