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16_A/2017-1204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公安局社会信息系统采集
工作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有人口和行业场所治安管理,规范社会信息APP和相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保山市公安局社会治安管理支队对全市公安机关社会信息系统采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负责起草《保山市公安局社会信息系统采集工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采集标准,对社会信息采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通报;科信处负责系统维护、升级完善;法制支队负责相关法律适用的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社会信息系统采集工作,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社会信息系统采集实施意见,纳入综治维稳考核。充分运用法律、考核、奖惩、激励等手段,建立工作机制,严惩违法行为,奖励社会信息采集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认真总结、提炼、上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派出所负责落实辖区社会信息系统采集工作,具体负责宣传发动,信息系统的安装、培训,日常督促检查,依法对不落实实名制的行业、场所、单位实施处罚,对采集人变动不再从事采集工作的APP及时予以注销,并及时发现、收集、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指的社会信息系统包括:物流寄递,出租房屋,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危化品,小区物业,管制刀具、射钉枪弹销售,典当业,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业,回收物品,从业人员,快采等需要实名登记管理的手机APP,移动社区警务APP,公路客运实名制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采集人员包括:民警、辅警、保安、内保干部、门卫、治保委员、村组干部、禁毒专干、综治维稳员、交通安全员、户口协管员、综治网格员、行业场所从业人员、停车泊位管理员、出租房业主、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
第五条 采集内容包括:人、地、物、事、组织等治安要素。
第六条 采集设备包括:手机APP、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采集目的:加强实有人口和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业务流、工作流、信息流的有机融合,服务实战,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安装使用范围:移动社区警务APP由全体民警(辅警)和全市所有村(居)委会户籍协管员安装使用,民警(辅警)负责“一标三实”信息采集,村(居)委会户籍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实有人口的信息维护;快采APP由本规范第四条所列的人员安装使用(安装使用率达100%),负责职责内的信息采集;行业社采APP由所有行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的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安装使用(安装使用率达100%),负责职责内的信息采集。
分 则
第九条 物流寄递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收寄员。
(二)采集内容:采集寄(收)件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货运单号和寄(收)件人地址,寄递物品和货运单照片等信息。
(三)采集设备:“云南省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
1.寄递业:收寄人收到寄递物品后,主动询问寄件人寄递物品情况,查验寄件人身份证件,登记寄(收)件人手机号码,开包验视寄递物品,采集拍摄寄递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将寄件人身份信息、寄(收)件人地址、手机号码、寄递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运用“云南省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录入上传。
2.物流业:货运配载、货运代理、搬运装卸、仓储理货、货运信息等物流业从业人员收到物流信息后,主动询问托运人托运物品情况,查验托运人身份证件,登记托运人、收件人手机号码,托运物品存储地点、物流目的地地址,采集拍摄托运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将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人、收件人手机号码,托运物品存储地点、物流目的地地址,托运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运用“云南省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汽车租赁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汽车租赁业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车辆信息、租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租车人证件照片。
(三)采集设备:“汽车租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汽车租赁业将本公司租赁的全部车辆信息,利用“汽车租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采集上传;工作人员办理租车业务时,主动询问租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租车用途、目的地等情况,租车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工作人员认真核查租车人身份信息,“人证同一”方可租车,并将租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利用“汽车租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出租房屋业主。
(二)采集内容:承租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职业、租房目的。
(三)采集设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承租人租房时,出租房屋业主主动询问承租人租房用途、租房人数、租期、承租人职业等基本情况,承租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证明、护照(不可用边境通行证)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出租房屋业主认真核查承租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出租。出租房屋业主将承租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职业、租房目的,利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承租人退租时,出租房屋业主要通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注销承租人信息。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出租房屋业主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加油站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散装汽油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型号、数量。
(三)采集设备:“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管理登记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散装汽油购买人购买散装汽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主动询问购买人购买型号、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购买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保山市以外的人员购买或购买50升以上的需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明(因生产需要多次购买的,派出所可一次开具证明,多次使用),加油站工作人员要认真核查购买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销售。加油站工作人员将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型号、数量,利用“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管理登记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危化品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销售人员。
(二)采集内容: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物品类别、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照片。
(三)采集设备:“危化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销售危化品时,销售人员主动询问经办人单位、单位地址、购买物品类别、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等基本情况,经办人需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许可证、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销售人员要认真核查购买许可证许可内容、经办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销售。销售人员将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购买许可证、经办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物品类别、名称、数量、用途、特征,利用“危化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购买许可证、购买物品、经办人身份证拍照)录入上传。
销售人员应将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予以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管制刀具、射钉枪弹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销售人员。
(二)采集内容:采购信息(供货商,生产厂家,管制刀具、射钉枪弹数量),销售信息(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照片)。
(三)采集设备:“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进货时,经营者要将采购的管制刀具、射钉枪弹的供货商,生产厂家,管制刀具、射钉枪弹数量等,利用“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采集录入上传;销售时,经营者要主动询问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名称、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购买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经营者认真核查购买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销售。销售人员将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照片,利用“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典当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典当行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出)当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照片。
(三)采集设备:“典当业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典当行工作人员办理典当业务时,主动询问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出)当物品来源、名称、数量、特征等基本情况,入(出)当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典当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及入当物品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赃物,排除涉案嫌疑,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办理入(出)当业务。典当行工作人员将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出)当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利用“典当业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未查验当户出具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录入信息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其他违禁物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出售(购买)二手车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二手车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数量、车辆特征、车辆照片。
(三)采集设备:“二手车交易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时,主动询问出售(购买)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二手车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数量、车辆特征等基本情况,出售(购买)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出售(购买)人员身份信息及二手车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车辆,排除涉案嫌疑,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将出售(购买)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二手车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数量、车辆特征、车辆照片,利用“二手车交易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明确二手车交易公司、企业必须建立二手车交易实名登记的治安保卫制度。根据第十九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回收物品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出售人员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物品及身份证件照片。
(三)采集设备:“回收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端APP软件。
(四)工作流程: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回收物品时,主动询问出售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基本情况,出售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出售人员身份信息及物品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赃物,排除涉案嫌疑,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回收。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将出售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物品及身份证件照片,利用“回收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端APP软件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3.根据《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行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的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
(二)采集内容:
1.国内人员:采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是否负责人、劳动关系、是否本址居住、从业人员照片、证件照片。
2.境外人员:采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号码、是否负责人、劳动关系、是否本址居住、从业人员照片、证件照片。
3.无证件人员:采集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从业人员照片、电话号码、是否负责人、劳动关系、是否本址居住。
(三)采集设备:“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行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的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对本单位、本行业的从业人员按国内人员、境外人员、无证件人员的信息采集内容,认真核对,实时采集,做到人来采集、人走注销。并通过“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采集上传。采集无证件人员时,同时电话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进行处罚。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十九条 快采APP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民警、辅警、保安、内保干部、门卫、治保委员、村组干部、禁毒专干、综治维稳员、交通安全员、户口协管员、综治网格员、停车泊位管理员、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
(二)采集内容:人员信息、电话号码,车辆牌照信息。
(三)采集设备:快采APP。
(四)工作流程:
1.民警、辅警采: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停放车辆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车牌上传;在清查、巡逻、安全检查、路检路查、公开查缉过程中,未携带智能警务核查终端时,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上传被盘查人员身份、车牌信息。
2.保安、门卫采:在工作中对出入单位、小区的外来人员、车辆,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上传人员身份、车牌信息;对停放在单位、小区内部的车辆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车牌上传。
3.停车泊位管理员采:在工作中对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上传车牌信息。
4.内保干部采:在工作中对停放在单位内部的车辆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车牌上传;在单位内部巡逻防范过程中,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上传被盘查人员身份、车牌信息。
5.治保委员、村组干部采: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停放的车辆、外来人员,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上传外来人员身份、车牌信息。
6.禁毒专干、综治维稳员、交通安全员、户口协管员、综治网格员采:对管辖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工作对象,利用快采APP实时采集上传工作对象身份、车牌信息。
7.环卫工人采:在工作中,对可疑人员、路边停放的车辆牌照采取手机拍照的方式采集,利用快采APP实时将照片上传。
8.出租车司机采:在工作中,对遇到需出城的乘客时,要主动询问乘客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前往目的地。出租车司机要认真核实乘客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对持身份证的乘客,出租车司机要用手机将“人证同一”的身份证扫描;对持其他有效证件的乘客,出租车司机在认真核对“人证同一”的情况下,用手机拍摄证件照片;对无证件的乘客,出租车司机要拍摄乘客人脸正面照,同时电话向110报备。将身份证件照片或乘客人脸正面照片和乘客手机号码,利用快采APP实时上传。
(五)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售票员、检票员。
(二)采集内容:乘客身份信息。
(三)采集设备: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流程:
1.售票员:购票人购票时,主动询问乘客因何事前往何地,是否本人乘车,购票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士兵证、户口证明、护照(不可用边境通行证)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售票员将乘客身份信息及时采集录入上传“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检票员:在乘客进站时,认真核查乘客身份信息,做到“人证票同一”方可进站乘车。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旅店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旅店业前台服务员。
(二)采集内容:旅客身份信息。
(三)采集设备: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流程:旅店业前台服务员在旅客入住旅馆时,主动询问旅客入住期限、入住人数等基本情况,旅客需出示户口簿、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派出所出具的旅客住宿证明、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利用“旅店业人证同一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比对,“人证同一”后方可入住,旅店业前台服务员将旅客身份信息及时采集录入上传“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一)采集人员:机动车修理业服务顾问。
(二)采集内容:报修人、接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辆信息(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型、颜色、受损部位)。
(三)采集设备: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修理实名登记APP。
(四)工作流程:
1.三级以上机动车修理业,机动车修理业服务顾问在接到送修人送修的车辆时,要主动询问送修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受损(报修)部位等基本情况,送修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服务顾问要认真核查报修人身份信息,记录受损(报修)部位,核对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车辆,排除涉案嫌疑,并将送修车辆信息、送修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辆维修信息录入上传“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三级以下机动车修理业,修理人员在接到送修人送修的车辆时,要主动询问送修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受损(报修)部位等基本情况,送修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修理人员要认真核查报修人身份信息,记录受损(报修)部位,核对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车辆,排除涉案嫌疑,并将送修车辆信息、送修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辆维修信息,利用“机动车修理实名登记APP”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物流寄递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2.汽车租赁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3.出租房屋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4.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5.危化品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6.管制刀具、射钉枪弹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7.典当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8.二手车交易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9.回收物品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10.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11.快采APP信息采集规定
12.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13.旅店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14.机动车修理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保山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7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