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2019-0109015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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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安局出租房屋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出租房屋业主。

(二)采集内容:承租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职业、租房目的。

(三)采集设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承租人租房时,出租房屋业主主动询问承租人租房用途、租房人数、租期、承租人职业等基本情况,承租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证明、护照(不可用边境通行证)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出租房屋业主认真核查承租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出租。出租房屋业主将承租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职业、租房目的,利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承租人退租时,出租房屋业主要通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注销承租人信息。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出租房屋业主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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