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0901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修理实名登记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机动车修理业服务顾问。
(二)采集内容:报修人、接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辆信息(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型、颜色、受损部位)。
(三)采集设备: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修理实名登记APP。
(四)工作流程:
1.三级以上机动车修理业,机动车修理业服务顾问在接到送修人送修的车辆时,要主动询问送修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受损(报修)部位等基本情况,送修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服务顾问要认真核查报修人身份信息,记录受损(报修)部位,核对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车辆,排除涉案嫌疑,并将送修车辆信息、送修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辆维修信息录入上传“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三级以下机动车修理业,修理人员在接到送修人送修的车辆时,要主动询问送修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受损(报修)部位等基本情况,送修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修理人员要认真核查报修人身份信息,记录受损(报修)部位,核对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车辆,排除涉案嫌疑,并将送修车辆信息、送修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辆维修信息,利用“机动车修理实名登记APP”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