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2019-0109020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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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售票员、检票员。

(二)采集内容:乘客身份信息。

(三)采集设备: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流程:

1.售票员:购票人购票时,主动询问乘客因何事前往何地,是否本人乘车,购票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士兵证、户口证明、护照(不可用边境通行证)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售票员将乘客身份信息及时采集录入上传“公路长途客运实名制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检票员:在乘客进站时,认真核查乘客身份信息,做到“人证票同一”方可进站乘车。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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