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0902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出售(购买)二手车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二手车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数量、车辆特征、车辆照片。
(三)采集设备:“二手车交易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时,主动询问出售(购买)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二手车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数量、车辆特征等基本情况,出售(购买)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出售(购买)人员身份信息及二手车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车辆,排除涉案嫌疑,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将出售(购买)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二手车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数量、车辆特征、车辆照片,利用“二手车交易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明确二手车交易公司、企业必须建立二手车交易实名登记的治安保卫制度。根据第十九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