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2019-010902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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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加油站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散装汽油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型号、数量。

(三)采集设备:“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管理登记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散装汽油购买人购买散装汽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主动询问购买人购买型号、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购买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保山市以外的人员购买或购买50升以上的需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明(因生产需要多次购买的,派出所可一次开具证明,多次使用),加油站工作人员要认真核查购买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销售。加油站工作人员将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型号、数量,利用“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管理登记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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