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2305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5-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总质量3.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箱 (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二)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三)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五)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六)严禁车辆所有人 (管理人) 非法改装货车;
(七)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二、2023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请广大货车生产、改装、销售、维修、检验等企业(机构),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改正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在用货车有“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箱 (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行为的,由货运企业货车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
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从严查处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企业 (个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之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集其检验合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整治行动,自觉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阻扰行政执法,不得强行冲卡、拒绝检查和阻碍执法否则,将被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2123(省公安厅)12328(省交通运输厅)0871—63513559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231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