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16_A/2017-0912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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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保山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市和其他县(市、区)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政策引导,科学推进。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有序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作为改革措施的评价标准,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因地制宜,区分地域群体。立足基本市情,遵循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不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基本条件、享受权益和落户诉求的不同,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承接过渡,巩固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认真总结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方法措施,纠正工作偏差,巩固改革成果,统筹衔接过渡,保障“农转城”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防止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遗留问题。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快建设和共享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城镇化率50%以上。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全市所有城镇落户限制。全市所有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六)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七)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不同时期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八)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九)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十)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区分地域群体,优先解决存量,把城中村、城市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域,把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原户籍地在农村的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作为重点群体,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外来创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一)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的总体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的时间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201611日起,全市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十二)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我市或者在我市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三)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积极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跨境婚姻生育子女落户、赴缅户口遗失等群体落户问题,努力消除户籍管理中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漏统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

(十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鲜活、高效、方便的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级和各级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十八)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工作要求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各地城镇化发展不平衡、水平偏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尤其迫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同攻坚、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制定配套措施,落实权益保障。在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政策框架下,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与保山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法制办、市外办、市统筹办、市移民开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口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筹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基础工作。

(二十一)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510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人口城镇化率达50%以上,实现全市城乡人口在城市、城镇和农村合理布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筹办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二)全面放开全市所有城镇落户限制。全市所有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负责)

(四)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等负责)

(五)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市公安局负责)

(六)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外来创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等负责)

(七)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市公安局负责)

(八)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相关政策,自20161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市公安局负责)

(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保山市或者在保山市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一)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等分别负责)

(十)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积极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登记户口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所生子女等群体落户问题,努力消除户籍管理中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移民开发局、市外办等负责)

(十三)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统筹办等分别对口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十五)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十六)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计委、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分别对口负责)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十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十九)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四)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五)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六)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七)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八)把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条件的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级和各级要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三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统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央和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户籍制度各项改革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法制办、市外办、市统筹办、市移民开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口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十四)要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保山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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