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16_A/2017-091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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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全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是对户口登记管理中法律底线的维护,也是对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的坚守。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事涉民生冷暖,意味着长期游离于正常社会体系之外的无户口人员终于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更关系到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和共享发展。我省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历史遗留的无户口人员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影响了无户口人员及其亲属的生活,也衍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2015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要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五类十种”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八类无户口人员的解决政策。2017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和前期工作经验,对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决心,将为全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坚决打好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攻坚战
今年是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关键之年,也是攻坚之年。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把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列为今年的六项惠民改革事项之一,公安部也明确提出了“确保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要求。 我省无户口人员问题突出,解决落户工作的起步也较早。2015年7月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已累计为40万余名无户口人员登记了户口,应该说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身份难以认定、关键证明材料缺失等各类客观因素,仍有许多疑难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要在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如期兑现全省公安机关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以敢打硬战、敢啃硬骨头的精神,直面问题、攻坚克难。为此,省厅决定,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从即日起用半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攻坚工作,在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我省公民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决策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的具体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打一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攻坚战,全力以赴完成党和人民交给全省公安机关的历史使命,向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交上圆满的答卷。
三、深入开展无户口人员摸底排查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深化公安改革和推进“放管服”工作,切实加强公安基层基础特别是户政管理工作,组织广大社区(驻村)民警逐街逐巷、逐村逐户走访调查。特别是要深入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边境居民聚居区,彻底摸清本地区各类无户口人员数量、产生原因等基本情况。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联系同级民政、卫计、扶贫等部门,互通无户口人员信息。要耐心解读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努力消除群众顾虑,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对于外出务工的无户口人员,要通过居(村)委会和无户口人员亲友邻居,了解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千方百计联系并动员其返乡办理登记户口。为配合做好全国贫困人口普查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 5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自发移民无户口人员的摸底排查,确保6月30日前全面解决此类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其它类型无户口人员,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摸底排查。
四、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无户口人员问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要全面解决,要切实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11类无户口人员的解决措施。对《实施意见》已明确的前10类无户口人员,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相关措施解决;《实施意见》未明确的,按照第11类“其他无户口人员”提出的原则解决。要按照“先易后难、主动协助、认真核实、全面解决”的原则,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无户口人员,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相关证明材料不齐的无户口人员,要及时讲明政策要求,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帮助群众依法补齐证明材料。对于地域性强、较为集中的回流边民、自发移民等无户口人员问题,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可以跨部门、跨地域协作配合,明确时间和地点联合办公并集中统一解决。对于精准扶贫无户口人员难以承担DNA鉴定费用等问题,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商扶贫等有关部门,争取减免、补贴鉴定费用等政策支持。涉及国籍、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主动协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对于各类疑难户口问题,要及时研究和深入调查取证。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登记户口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除跨境婚姻配偶方无户口人员(公安部将统一部署)外,全省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省内公民无户口人员,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予解决户口登记,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年底前解决的,应当逐人登记造册,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2018年1月起,全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转入常态化工作机制。省厅将根据《实施意见》精神,于近期出台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细则,并于7月1日前完成省级人口系统对身份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和相关工作流程的升级改造。
五、建立身份存疑人员落户的容错、纠错机制
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对身份存疑人员信息标识的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后,各地要立即开展对2017年以来办理户口登记的身份存疑人员信息级别代码标注工作,有关信息标识采用人口信息级别代码“30”实现。社区(驻村)民警为身份存疑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身份存疑人员及其周边人员的回访、调查和核实,发现并查证属实的重复户口人员,应当及时注销重复户口。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加注标识人员的技术监管,在办理户口迁移等业务时,充分利用人像比对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核查其真实身份。对其中查证确属重复户口的人员,要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通报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注销重复户口;对已加注标识的人员,如确非民警主观故意造成重复户口的,不追究民警的责任;对加注标识后已核实认定身份的人员,要及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级别代码作出相应修改。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为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研究部署,扎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借鉴昭通市的经验做法,在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间解决疑难户口问题的会商机制,妥善解决各类疑难户口问题。省厅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州、市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公安机关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自6月起,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无户口人员中身份存疑人员落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厅治安管理总队(基层基础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送。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2. 无户口人员中身份存疑人员落户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公安厅
2017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