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16_A/2017-1204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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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寄递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物流寄递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流寄递业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收寄员。

(二)采集内容采集寄(收)件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货运单号和寄(收)件人地址,寄递物品和货运单照片等信息。

(三)采集设备:“云南省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

1递业:收寄人收到寄递物品后,主动询问寄件人寄递物品情况,查验寄件人身份证件,登记寄(收)件人手机号码,开包验视寄递物品,采集拍摄寄递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将寄件人身份信息、寄(收)件人地址、手机号码、寄递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运“云南省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录入上传。

2物流业:货运配载、货运代理、搬运装卸、仓储理货、货运信息等物流业从业人员收到物流信息后,主动询问托运人托运物品情况,查验托运人身份证件,登记托运人、收件人手机号码,托运物品存储地点、物流目的地地址,采集拍摄托运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将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人、收件人手机号码,托运物品存储地点、物流目的地地址,托运物品、面单照片、货运单号,运“云南省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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