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16_A/2017-120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文号 | 浏览量 |
汽车租赁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租赁业APP信息采集工作,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汽车租赁业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车辆信息、租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租车人证件照片。
(三)采集设备:“汽车租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汽车租赁业将本公司租赁的全部车辆信息,利用“汽车租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采集上传;工作人员办理租车业务时,主动询问租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租车用途、目的地等情况,租车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工作人员认真核查租车人身份信息,“人证同一”方可租车,并将租车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利用“汽车租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