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8-122702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09-03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在合法稳定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迁入昆明市主城四区) |
办理材料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
(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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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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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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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暂未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提交昆明市以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昆明市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以提交离、退休证和医疗保险参保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乡村地区的,可不提交参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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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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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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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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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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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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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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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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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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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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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
省内其他区域迁入的,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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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