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8-122702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10-15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
办理材料 |
(一)本人书面申请; |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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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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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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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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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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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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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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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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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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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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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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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即办即取。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安置地或供养地公安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