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8-122702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
办理材料 |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
1.本人书面申请; |
|
2.本人居民身份证; |
|
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
|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 |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即办即取。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