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2019-0516014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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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事项名称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户口迁移证(原件);

(四)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原件)。

二、其他要求:

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窗口。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受理窗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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