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516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5-16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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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口迁移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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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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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要求: 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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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窗口。 |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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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