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B/2018-042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
事
须
知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采矿权变更
登记办事须知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三、办理程序:窗口收件→受理审查→挂牌(协议)交易→签发配号→窗口取件。
四、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
(三)扩大矿区范围的,扩大范围与已设立或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存在重叠交叉;
(四)变更矿种的,申请人具备新变更矿种办矿资格、资质条件;新变更矿种储量经过评估,并缴纳价款;采矿权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以外矿种的行为;
(五)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开发利用方案合理;
(六)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开采行为;
(七)变更矿区范围及变更矿种的,申请人要按规定补交有偿出让费;
(八)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五、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
1.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原件);
4.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证明(原件);
7.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复印件);
9.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复印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
11.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3.电子报盘(txt);
14.涉及价款及有偿出让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的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5.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6.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7.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8.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
1.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放弃矿区储量情况(原件);
6.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及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
7.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8.放弃范围的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情况(原件);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0.电子报盘(txt);
11.涉及采矿权价款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解决重叠问题的,不提交表中第5、6、7、8项资料。
(三)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
3.转让人营业执照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原件);
5.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
6.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7.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8.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9.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0.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3.电子报盘(txt);
1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变更名称(含招、拍、挂转让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原件);转让变更的提交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转让鉴证书、转让批准通知书(原件);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6.电子报盘(txt);
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9.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采矿权变更(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1.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4.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备案表(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
7.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
8.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9.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0.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1.电子报盘(txt);
12.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所需中介服务: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报告、开方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监督投诉地点及电话: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198298
备注: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2.中心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