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B/2018-0424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
事
须
知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须知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七条,于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三、办理程序:窗口收件→受理审查→签发配号→发证公告→窗口取件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
(三)申报的矿区范围与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一致;
(四)保有资源储量能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
(五)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储量核实报告、开方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过专家审查同意;
(六)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七)采矿权人履行了行政合同规定的条款;
(八)无违法开采行为。
五、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储量核实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
(九)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
(十)电子报盘(txt);
(十一)涉及国家探明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十二)未在有效内提交申请,还应提交原因说明并附县级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原件);
(十三)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涉及解决重叠问题的,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重叠双方的矿界协议及营业执照。非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五)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十六)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所需中介服务: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报告、开方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监督投诉地点及电话: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198298
备注: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2.中心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