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B/2018-0424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
事
须
知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采矿权转让审批办事须知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程序:窗口收件→受理审查→转让交易→签发行文→窗口取件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
(三)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资料齐全,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已缴清;
(五)矿山投入生产满1年,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低于3个月;
(六)受让人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
(七)采矿权经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并经公示。
五、申报材料:(1份)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采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
(三)转让人营业执照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七)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八)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九)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十)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一)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十三)电子报盘(txt);
(十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原件);
(十五)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所需中介服务: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监督投诉地点及电话: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198298
备注: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2.中心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