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A/2018-0424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查封登记办事流程图
BSZN- -2016
查封登记办事指南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三、审批条件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并与嘱托查封单位进行核实。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是否清晰,是否已注明被查封的不动产的坐落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被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5.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注销 |
1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
原件、复印件 |
1 |
√ |
√ |
2 |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原件 |
1 |
√ |
|
3 |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
原件 |
1 |
|
√ |
4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 |
√ |
六、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1.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
2.办事窗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保山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坐2路车即可到达。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上报)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上报)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225761。
十、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