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Z/2018-0424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抵押权登记办事流程图
BSZN- -2016
抵押权登记办事指南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4.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条件
1.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
7.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8.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9.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10.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2.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3.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14.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15.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6.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7.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18.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9.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0.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2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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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 |
√ |
√ |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 |
√ |
√ |
√ |
4 |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
原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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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原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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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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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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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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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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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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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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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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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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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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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 |
√ |
√ |
√ |
六、所需中介服务
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土地评估
七、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1.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
2.办事窗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保山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坐2路车即可到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上报)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上报)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
2.登记费:非住宅550元/宗。
(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保发改收费〔2016〕386号。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送达方式:窗口取件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225761。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