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B/2018-0424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
事
须
知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划定矿区范围办事须知
一、项目名称:划定矿区范围
二、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四条: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三、办理程序:窗口收件→受理审查→签发行文→窗口取件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
(三)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矿山储量报告、开方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储量报告经过专家审查同意;
(四)无矿业权重叠交叉;
(五)申请人具备办矿资格、资质条件;
(六)采矿权经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并经公示。
五、申报材料(1份):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区范围图(原件);
(五)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六)电子报盘(txt);
(七)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还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复印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九)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空白区块的,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原件,不必提交地质报告及相关评审备案证明材料);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处置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资源整合的,还应提交整合协议(原件)、整合批准文件、涉及整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原件,不必提交地质报告及相关评审备案证明材料);
(十一)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所需中介服务: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报告、开方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办结上报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监督投诉地点及电话: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198298
备注: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中心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