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A/2018-0424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办事流程图
BSZN- -2016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3.因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土地调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因集体土地灭失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审批条件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公告是否无异议;
6.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7.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8.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9.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10.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11.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1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
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1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15.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6.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相一致;
17.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8.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19.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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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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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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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原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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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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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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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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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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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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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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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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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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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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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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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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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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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 |
√ |
√ |
√ |
六、所需中介服务
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
七、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1.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
2.办事窗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保山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坐2路车即可到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上报)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上报)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
2.登记费:非住宅550元/宗。
(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保发改收费〔2016〕386号。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送达方式:窗口取件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225761。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