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A/2018-042402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文号 | 浏览量 |
预告登记办事流程图
BSZN- -2016
预告登记办事指南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条件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6.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7.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8.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9.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10.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11.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12.预告登记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3.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预查封的,不予办理;
1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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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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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1 |
√ |
√ |
√ |
√ |
4 |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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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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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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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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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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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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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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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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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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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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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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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需中介服务
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
七、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1.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
2.办事窗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保山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坐2路车即可到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上报)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上报)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
2.登记费:非住宅550元/宗。
(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保发改收费〔2016〕386号。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送达方式:窗口取件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225761。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