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3-X-05_A/2018-0424025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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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登记办事流程图

 

 

 

 

 

 

 

 

 

 

 

 

 

 

 

 

 

 

 

 

 

 

 

 


 

 

BSZN-      -201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登记办事指南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审批条件   

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5.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6.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9.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

11.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12.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13.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1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5.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16.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7.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1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五、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原件

1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7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六、所需中介服务

    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

七、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1.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A1

    2.办事窗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A1保山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坐2路车即可到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上报)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上报)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宗;

2.登记费:非住宅550/宗。

   (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保发改收费〔2016386号。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送达方式:窗口取件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225761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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