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230606-00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抵押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担保范围发生变化;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以上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3.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4.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条件
1.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
7.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8.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9.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10.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2.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3.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14.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15.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6.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7.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18.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9.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0.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 | √ | √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 | √ | √ |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 | √ | √ | √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1 | √ | |||
5 | 抵押合同 | 原件 | 1 | √ | |||
6 |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1 | √ | |||
7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 | √ | √ | |
8 |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 | |||
9 |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 |||
10 |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 | |||
11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 |
六、所需中介服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
七、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1.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幢A座1楼。
2.办事窗口:保山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①乘2路A、9路公交车至区住建局站下车,北行50米左转西行100米;②乘3路、8路、9路公交车至第二小学站下车,北行30米左右转东行200米。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
2.登记费:非住宅550元/宗。
(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抵押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送达方式:窗口取件/EMS快递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监督电话:0875-2229363、2221573。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4409
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