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3-X-/2020-0227010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行政管理 发布日期 2020-02-27
文号 保自规发〔2020〕40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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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经2020年第二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227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所涉及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局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第五条 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或者局以政府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政府指定由局代政府答复或应诉的,该行政行为的主办科(室、站、中心)为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答复、应诉承办机构)。

第六条  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并做好全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登记、统计与分析工作。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下级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法规科主办,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规科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共同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发出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收文渠道统一签收。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的当日及时进行办文处理,并负责将全部材料转送答复、应诉承办机构办理。

第九条  答复承办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指定1名至2名熟悉涉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答复相关工作。

第十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指定1至2名委托代理人具体承办应诉相关工作。委托1名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应当是熟悉涉诉讼事项的工作人员;委托2名代理人的,除1名熟悉涉诉讼事项的工作人员外,可同时从我局选聘的法律顾问中委托1名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承办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法律顾问承办应诉工作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将委托书复印件提交法规科,用于年底结算诉讼代理费用。

第十二条 答复、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并按涉密要求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签收。

第十三条  答复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第十四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第十五条  答复、应诉承办机构作出的答复书、答辩状(含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按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法规科会签→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送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签收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答复、应诉承办机构可提请法规科组织有关机构、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对复杂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法规科应与答复、应诉承办机构共同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的案件,答复、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实地调查、召开听证会、调查会,或根据《行政应诉通知书》出庭应诉的,由答复、应诉承办机构指定代理人参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建议局负责人出席听证会的,局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

局被起诉参加应诉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应诉承办机构的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局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前款所称局负责人包括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局级负责人。

第二十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活动,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中,委托代理人和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涉及的证据、依据等进行陈述、质证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 答复承办机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3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法规科。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承办机构应当适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分析报告,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抄送法规科。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的,答复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同时抄送法规科。

第二十四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分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并将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抄送法规科。

第二十五条  局决定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分管局负责人报告,同时抄送法规科。因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败诉的,由法规科负责报告。

第二十六条  局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涉及多个应诉承办机构的,由法规科牵头,组织应诉承办机构研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局收到人民法院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并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发现该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及时改正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由原承办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规科。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法规科、财务科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答复、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程序、答复书(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等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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