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0日,我局依程序为高桥安置小区(三期)21、22号搬迁安置户吴建艳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501201700152号)。2017年8月14日,吴建艳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并撤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501201700152号),经核实,变更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按照许可人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9条,69条第(五)项,决定撤销吴建艳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501201700152号)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特此公告。
保山市规划局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