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22-022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国土空间规划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文号 | 浏览量 |
我局于2016年12月1日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30501201600018号),建设单位: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名称: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因你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未提交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之规定,决定撤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30501201600018号),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