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3-X-/2019-1107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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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40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学斌、段永立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破解农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保障的建议(第40号),已交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一: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调整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将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需求给予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

答复情况:

一、国家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国家、省、市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每年开展一次评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可以开展各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二、保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情况

保山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7年编制,2012年根据省委、省政府严格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决策部署,对原县、乡两级《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了充分衔接(三规衔接)。为确保规划的现势性,2015年,按国家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为统筹保障全市各类项目用地,我局在综合考虑“十三五”期间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十二五”期间用地报批情况,2015年、2016年用地报批情况,各县(市、区)供地率、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草拟了《保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对省级下达各项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了分解。省级下达保山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7.9305万亩,其中分解下达隆阳区:3.227万亩(含保山工贸园区3500亩、水长工业园区1000亩、高黎贡山园区1500亩、龙陵园中园2000亩、昌宁园中园2000亩、隆阳园中园2000亩、施甸园中园1200亩、腾冲园中园1000亩)、腾冲市:1.902万亩(含腾冲边合区3000亩),施甸县:1.0275万亩(含水长工业园区1000亩)龙陵县:8190亩,昌宁县:7440亩,保山市预留:2110.35亩。《方案》已于201612月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依据《方案》县、乡两级及时编制《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调整方案》,将下达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全部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布局到地块。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分别于20171112月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目前,已全面使用调整完善成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内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以2018年为例,省级下达保山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2378亩(9月下达9878亩,12月追加7个项目2500亩),实际使用11058亩,占下达数的89.3%。其中分解下达隆阳区7234.662亩,实际使用7234.662亩,占下达数的100%。目前,2019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已预下达,全市共5464亩,其中分解下达隆阳区1700亩,尚未使用完。

三、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现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相关政策,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与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和5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沟通、衔接,对你们《建议》中所涉事项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一)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创新用地手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按原地类认定。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二)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三)依据《关于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依据《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五)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从历年用地指标管理情况分析,现行上级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基本能够满足各县(市、区)用地需求,下步指标分解过程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的新产业新业态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选址确定后,我局将依据需求情况给予倾斜,如仍无法保障建设需求,我局将积极向上争取解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选址已确定的,我局将用足政策,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思路,具备条件后及时按程序开展各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报批和实施。如新产业新业态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后期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衔接、沟通,请及时函告我局,我局将及时帮助协调,做好服务。

建议二:市人民政府成立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旅游局、文产办等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发展基础好,发展前景好,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好,产业拉动大的项目,给予扶持或奖励。

答复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进行了6次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力图精简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2019是主动适应和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重要阶段,建立办事机构事宜,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市政府反映。截止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出台了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方面的实施细则,一是2016年市委 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保山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保办发〔201669号),制定细化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旅游用地政策,鼓励多种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加大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等项目的用地支持,加快办理旅游经营产权登记手续。二是2018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旅游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23号),明确优先确保旅游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用地供给,探索建立旅游用地分类供给方式,采取点状供地、零星供地、单独选址、弹性年期出让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灵活政策。以上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实施细则若不能支撑农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下步若有工作需要,我局将建议市政府成立相关办事机构,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建议典型案例:施甸县构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仁和镇杨家山村利用集体闲置荒地建设的“东风语”田园综合体项目,用地手续一直无法办理,导致项目进展缓慢,农事体验用房不敢搭建。

答复情况:

经核实,该项目拟用地涉及永久性建设、自然景观及养殖等多种方式用地,可按处理意见第(三)(四)款政策规定分类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施甸县自然资源局于3月份多次到实地踏勘,并建议该项目按用地功能分区编制规划,明确永久性建设用地范围。目前正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待该项目永久性建设用地选址确定后,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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