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5_Z/2018-070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文号 | 浏览量 |
民建保山市委: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住宅用地赔偿标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续复如下:
一、 隆阳区棚改基本情况
棚户区改造是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有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棚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一项中央补助下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参与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社会性工程。
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隆阳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本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积极争取,将清华湖片区(廖沈片区、红花一期二期)、青阳片区、下村片区、火车站片区、红庙片区棚户区改造纳入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总盘子。规划总面积22437亩,改造区域内棚户区占地8196.65亩,涉及房屋征收约10963户43948人,拆迁面积268.3344万平方米,目前都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二、目前隆阳区拆迁政策(安置补偿方式和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棚改安置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规划区外安置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按产权调换政策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居民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给予优先安置。
国有土地补偿政策:征收国有土地(成建制农转非直接由集体土地过渡为国有土地的除外)上的房屋,参照《隆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集体土地补偿政策:(1)土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或成建制农转非直接由集体土地过渡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按《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79950元/亩综合地价补偿。(2)房屋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或成建制农转非直接由集体土地过渡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原永久性房屋面积按一定比例折算面积,按26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同时,每平方米享受购买商品房的补助600元;符合农民进城购房补助政策的,每平方米再补助农民进城购房补助200元。三项合计每平方米补偿补助为3400元。
三、征收补偿认定
根据《隆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在公告划定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套取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宅基地批准面积小于建筑投影面积的,超出宅基地批准面积上所建房屋面积按比例计算不予认定,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提案答复
委员们在提案中所陈述的“村民们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不惜一切代价,拼命盖房子,即使没有钱,借钱也要盖房子,因为土地不值钱,只有盖上一幢混凝土房子,才能得到较高的赔偿。”这种做法,根据隆阳区现行拆迁政策,没有审批手续的违建房屋,一律不予认定补偿。村民不惜代价进行违建房屋, 拆迁中是不能认定和获得赔偿的,只能按违法建筑,给予依法拆除处理。
五、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民建保山市委的委员们提出的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提高农村住宅用地赔偿标准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拟定以下工作措施:一是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48号)要求,加强部署、狠抓落实,加快推进第三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修订工作,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早日运用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中,让被征地农户早日得到实惠。二是建议隆阳区政府严格执行《隆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隆政发〔2017〕56号),严格征收程序,补偿安置到位。三是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棚改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让被征收人理解支持棚改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加快限价商品房的供应,降低被拆迁群众的购房压力。五是在下一步棚改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制定中,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适当提高土地征收补偿,降低房屋补偿的意见建议。
感谢民建保山市委的委员们对隆阳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对隆阳区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