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2_Z/2016-062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02-01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将L-10-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8公顷划拨给昌宁县公安局用于戒毒康复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昌国土资发〔2015〕3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昌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基地以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昌宁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751号)批准范围内的1.0103公顷、《关于昌宁县田园镇项目区增减挂钩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01号)批准范围内的0.7897公顷,合计1.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昌宁县公安局,作为昌宁县戒毒康复基地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