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2_Z/2016-062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02-01 |
文号 | 浏览量 |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I-G-25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施国土资发〔2015〕20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I-G-25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保山市施甸县城惠通路北侧、甸阳路西侧的I-G-255号宗地,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8〕37号)批准范围内的0.2425公顷、《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县城I-G-260-1和I-G-206-2等5宗国有建设用地转为储备土地的通知》(施政发〔2015〕98号)收回的0.6626公顷、《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县城A-(1)-1号宗地转为储备用地的通知》(施政发〔2015〕77号)收回的0.1733公顷,共计1.078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7日